修订电力规则增加了对能源储存和开放存取收费的清晰度

亮点:

  • 《电力规则》的修订旨在为监管机构、消费者和发电商等增加关键方面的清晰度。
  • 开放接入用户将受到电信公司20%附加费限制的鼓励。

在一份关于修改《消费者电力规则》的通知中,政府试图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应支付的费用,以及储能系统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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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开放存取收费

该通知首先确定了国家委员会根据2003年《电力法》第86条第(1)款第(a)条确定的附加费的20%的上限,该附加费不得超过平均供应成本的20%。这一澄清显然是为了反击许多电力公司的不合理收费,例如劝阻消费者转向其他电力来源。

虽然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但工业界尤其希望明确这一限制适用于由电信公司增加的所有综合收费。

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参与者,下一个关键的变化是澄清相关的储能系统

这里的重点是为独立的储能系统供应商制定明确的政策,以及允许更好地利用和可能的更大的储能系统的建设。

因此,规则指定“储能系统可以由发电公司、输电被许可人、配电被许可人、系统运营商或独立储能服务提供商开发、拥有、租赁或运营,当储能系统由发电站、输电被许可人或配电被许可人拥有和运营并与之共存时,它应具有与所有者相同的法律地位:

如果该储能系统不是与发电站或配电被许可方共用,而是由其拥有和运营,则该储能系统的法律地位仍为该电站或配电被许可方的法律地位,但出于调度和调度等目的,该储能系统应与单独的储能单元同等对待。

储能系统的开发商或所有者有权选择将全部或部分储能空间出售、租赁或出租给任何从事发电、输电或配电的公用事业公司;或送往货物派递中心:

但储能系统的所有者可以自己使用部分或全部存储空间购买和存储电力,并在以后的时间或日期出售所存储的电力。

根据该法案第7条的规定,独立储能系统应与发电公司同等视为特许经营活动:但如果业主、开发商、承租人、承租人或用户寻求将储能系统作为独立储能系统运营,则应向管理局注册,且该储能系统的容量应由管理局核实。”

其中,中央电力监管委员会对与定价和许可相关的请愿书的回应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表,然后才能升级到APTEL。单击,查看完整的通知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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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sanna辛格

Prasanna从事媒体工作已有20多年。他是国际能源集团的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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